以案说法|故意伤害案
2022-12-27 10:37:14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王江林 | 作者:刘春兰          浏览量:67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7日讯(通讯员 刘春兰)2022年2月25日7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受到同班同学万某的挑衅和嘲笑,持棍在永兴县某中学教室里击打万某头部、腿部,致万某头部血流不止,出现短暂性意识障碍。经永兴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无生命危险,在该院住院52天,被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伤,头皮裂伤、脑震荡等,花医疗费21701.88元。万某的颅骨骨折被司法鉴定中心评为轻伤二级,头皮裂痕评定为轻微伤。

2022年2月26日,该案由永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立案侦查,2022年7月6日永兴县公安局向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未成年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都依法向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下达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两个阶段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同一个律师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的黄志强律师担任张某的法律援助律师。

黄志强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了侦查案卷,4次约见张某及其家人,并到张某家里和居住地村组走访,配合公安机关对张某开展社会调查,同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经了解,发现被害人万某有一定过错,案发前万某对张某进行了挑衅和人身攻击;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张某出身农村家庭,社会关系简单,其父母都在永兴县务工,姐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每年需要大量的医疗费且需要人照顾,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张某性格内向,听话、孝顺,没有不良嗜好;张某患有中度的焦虑症和抑郁症。掌握这些情况后,黄志强律师一是将收集、整理的证据资料向办案机关提交;二是对张某及其家人进行法治宣传,建议张某认罪认罚,同时敦促张某家属及时支付万某的医疗费并多次探望万某,力争获得万某及家人的谅解;三是积极与受害人及其家人沟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促进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黄志强律师的多方努力,2022年8月3日,张某家人和万某家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家属赔偿万某医疗费和其他损失52701.88元,万某及其家属向张某出具刑事谅解书;2022年8月15日,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8月16日,黄志强律师向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对张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同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案进行不公开听证。2022年8月19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典型案例,由于张某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身患有精神类疾病(抑郁症),父母都在永兴县务工,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

国家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检察机关对承办律师提出的张某系未成年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全部采纳,本案的结果既维护了受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该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承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张某系未成年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让张某重回学校接受教育。本案的审结维护了受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双重效果。

责编:王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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